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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(新大校字〔2023〕58号 )

编辑: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:2023-10-19 点击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,严防事故发生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秩序,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,建设生态化绿色校园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(主席令第13号)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44号)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03号)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154号)等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)》《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》(2018年修订)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(2021版)》等目录名录,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,包括爆炸品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、易燃液体、易燃固体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、有毒品和腐蚀品等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大学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、科研、测试服务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,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审核、购买、运输、储存、使用、销毁等过程。

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按照“谁领用、谁保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实行校、院两级管理。

(一)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订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,督促、协助各学院(所)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、操作规程、应急预案等,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、管理和销毁等工作。

(二)各学院(所)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,负责制订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、操作规程、应急预案等制度,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、运输、储存、使用、销毁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坚持“先进先出、现买现用”的原则,须严格控制购买数量,降低库存,减少安全隐患。

第七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、保管及领用的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,工作认真负责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。

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学校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损失的,学校视情节轻重和后果,给予直接责任人、部门领导通报批评、处分问责、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

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,根据类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。

(一)购买管制类化学品(易制爆、易制毒、剧毒品)时,须登录公安系统《新疆危爆物品治安管控平台》进行购买。购买流程为:实验室在公安部危险化学品购买系统平台上提出申请;学院汇总审核;学校职能部门核准;公安机关审批;合法单位采购(平台上所列供货单位);采购结束做相应记录。

(二)购买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时,必须向具备资质的商家购买,商家须提供资质证明。参照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买流程进行采购。

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,须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运输。严禁客货混运,严禁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载危险化学品。

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到学校后须及时进行核对,办理交接、入库手续。

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

第十二条 各学院(所)因教学、科研需要,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党委维稳办、保卫处审核、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,可设立危险化学品暂存间(室),用于短期、少量储存危险化学品,但危险化学品暂存间(室)建设必须达到国家、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与要求。严禁未经批准私自设置危险化学品暂存间(室)。

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、方法及数量等必须符合国家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(GB15603-2022)》的标准要求,设置明显标志,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,设置相应的通风、防爆、泄压、防火、防盗、防雷、报警、灭火、防晒、调湿、消除静电和应急处理等安全设施,并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。

第十四条 爆炸品、剧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、双人收发、双人使用、双人运输、双人双锁的“五双”制度,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。爆炸品应单独隔离、限量存储。其他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存量合规,实行双人收发、双人双锁制度,有专用账册。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如发生被盗、丢失、误用、误领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党委维稳办、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。

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暂存间(室)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保管员,并报党委维稳办、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。保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,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,并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十六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账目,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,保证运行安全。

第十七条 各学院(所)暂存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暂存间(室)的爆炸物品、剧毒化学品、放射性物质和易制毒化学品,存放期限为一年,如下一年度继续使用,须办理延期手续。超过有效期的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进行处置。

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取与使用

第十八条 领用爆炸物品、剧毒化学品、放射性物质和

易制毒化学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时,应填写相应的登记表(台账),详细注明品名、规格、数量和用途,必须双人签名,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和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,到暂存间(室)办理领用手续。爆炸品的使用应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。领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时,严格实施使用人领用登记和归还登记制度,记录至少保存五年。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,须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暂存间(室)储存,不准私自保存,不准随意丢弃、倾倒,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。严禁师生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。

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,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,安全使用、安全操作;必须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,做到制度、规程上墙;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、药品等,责任到人。

第二十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,指导教师应对实验内容进行风险评估,在实验过程中应详细指导监督,讲授安全操作方法,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,做好实验记录。

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(所)每年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盘点清查,确保账物相符,禁止虚报、漏报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维稳办、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处置。

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处置

第二十二条 对于过期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,及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、破损容器等,各学院(所)要及时按照规定分级、分类收集,定点存放。对于实验产生的废液、废渣,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。对于实验产生的不能直接排放的废液、废渣,应按照规定分级、分类收集,定点存放。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,未达标的废气应采取中和、吸收等适当措施,处理达标后进行排放。

第二十三条 爆炸物品、剧毒化学品、放射性物质和易制毒化学品在进行销毁处理时,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和存档。爆炸品的销毁应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单位过期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、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,定期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清运、销毁处理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关于印发〈新疆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〉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新大校字〔2015〕65号)同时废止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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